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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风险告知
  发布时间:2013-11-27 09:43:57 打印 字号: | |
  (一)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将承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执行申请的风险。

 (二)申请执行人应积极调查被执行人的状况和财产线索,在执行程序中充分行使举证权利,认真履行举证义务。对申请执行人怠于举证,同时执行法院因客观原因无法查实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将承担债权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

 (三)申请执行人自行查实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及时请求执行法院对上述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否则将承担因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先行采取执行措施或被执行人合法处分上述财产,致使自身权益因此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

 (四)多个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财产时,其中认为自己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申请执行人请求对执行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应提供相应证据。如该申请人不能提供,将承担不能优先受偿导致自身权益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

 (五)在诉讼、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否则将承担因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效力消灭而导致自身权益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
责任编辑: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