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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单独起诉索要税务发票
作者:蔺志慧  发布时间:2014-01-08 15:33:13 打印 字号: | |
  在审判工作中,遇到好几起因未开具发票提起诉讼的,到底能否以未开具发票为由单独提起诉讼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开具税务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故不能向法院单独提起诉讼,要求具税务发票,而应该由税务机关处理;另一种观点认为,开具税务发票属于合同中的附随义务,未开具发票属于未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当事人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其继续履行。

  笔者认为不能仅以未开具税务发票为由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销售方承担开具发票的义务。开具发票不能作为唯一的诉讼请求提起诉讼。

  首先,开具税务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应由税务机关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的发票管理工作。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属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所以,甲公司未向购买方李某开机发票属于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应当由税务机关审查处理,而不是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

  其次,开具税务发票属于合同中的非独立附随义务,不具有可诉性。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履行合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为了确保给付义务的实现,销售方应当在收到货款后向购买方开具税务发票。但是,这项义务本身不具有独立性,并不会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属于非独立性附随义务。即使不履行该项义务也不会导致债的消灭或合同目的履行不能,故其不具有任何诉讼利益,没有可诉性。所以,虽然开具税务发票属于合同中的附随义务,但是其仅是为了确保给付义务的实现,不具有自身的独立性,不能以此为由单独提起诉讼。

  最后,当事人可以以未开具发票而遭受损失为由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虽然当事人不能直接以未开具发票为由单独起诉,但是并不代表法律不予保护未开具发票情形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销售方没有给购买方开具税务发票而导致购买方受到损失(如无法报帐),购买方可以以此为由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要求销售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未开具税务发票属于违反合同中非独立性附随义务,应当由税务机关予以处理,不能以此为由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如果因为未开具税务发票而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要求未开具发票的一方赔偿其因此受到的损失。
责任编辑: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